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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宪法
释义

浙江省宪法红色草案

1922年浙江省在自治运动中制定的省宪草案之一。共13章182条。规定省议会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每县1人,合并县得加选1人;或由县生计会议各选出1人。任期3年。并设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是:议决省事权范围内的法律及预决算;解决各级自治争议;质问行政委员会或请行政委员出席质问;经议员总额1/5以上提议,出席议员2/3以上可决,有弹劾违宪高级官员之权;咨请监政委员会查办官吏;受理省民请愿;议决戒严解严事项;答复省行政委员会咨询等。省行政由行政委员会执行。行政委员会设行政委员11人,由全省人民选举产生;委员长1人,由委员互选。任期均为3年,得连选连任1次。省议会与省行政委员会对施政大端有重要争执时,须各将理由明白宣示付全省人民总投票公决,如被否决应各自行解散。如全省人民1%以上连署提议,或全省县议会或生计会议过半数连署提议,呈由行政委员会交全省人民总投票过半数可决,省议会应即解散,由行政委员会在2个月内组织新选举;如行政委员会解散,省议会应即选举临时行政委员会代理其职务,并组织新选举。监政委员会设委员11人,由全省人民选举产生,设委员长1人,由委员互选,任期4年,得连选连任1次。职权是监视省内各项选举和官吏考试及任免;查办违法官史;咨请省议会查办议员,如省议会不予查办时,由原选举区人民总投票表决撤回。监政委员全体或一人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得由全体或各选区人民1%以上提议,交付全省或各区人民总投票表决,如过半数可决时,应即解散或退职,由省行政委员会组织新选举。草案对省民的权利义务、省事权、省民生计、立法、司法、审计委员会、县制、市乡制、宪法解释及修正等,也专章做了规定。参见〔三色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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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