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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释义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关于私营工商企业中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 1949年11月22日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提请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予以采纳公布施行。主要内容为:(1)劳资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雇佣与解雇手续;规定厂规、铺规的手续及内容;工资;工作时间及假期;女工童工问题;有关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问题。(2)订立劳资集体合同的原则与手续。由各行各业劳资双方所组成的团体,各自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选举委员会拟定各自的集体合同草案;由劳资双方各自推选能代表全体利益的同等数量的代表,根据双方自行拟定的合同方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民主协商办法,逐条研究,取得协议,协商时邀请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局派人参加;获初步协议后,由劳资双方各自召集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修改,再将修改意见提交双方代表讨论协商,再次取得协议;双方代表向各自所代表的全体人员负责起见,应将二次协议交由劳资双方各自召开的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然后由双方代表签字,申请劳动局批准实行;集体合同公布时须写明签订地点、时间、双方团体名称、有效期限。(3)集体合同的效力与变更和解除办法。集体合同签订并经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局批准后,在有效期间内适用于订立该合同的各产业行业,双方全体人员均须一律遵守执行;合同有效期满后,如双方仍愿继续执行,得由双方推举代表签订合同延期协定,申请劳动局备案后延长有效期限;在合同有效期内,劳资双方的任何一方,因特殊理由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时,得由双方推举代表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得申请劳动局调解或仲裁解决;集体合同废止条件为,合同有效期满者,工厂、商店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而停办者,经政府批准转业或缩小生产者,双方同意者。《暂行办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关于集体合同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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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