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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程序
释义

起诉程序

依法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起诉程序分为提起公诉的程序和提起自诉的程序。(1)公诉案件的起诉程序。包括: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依法分别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根据作出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程序上的移送和处理。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参见[审查起诉])。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印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是: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决定提起公诉,并制作起诉书,连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参见[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对于人民法院要求补充提供的材料超出《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范围或者要求补充提供材料的意见有其他不当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且送达给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财物在侦查中被扣押、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2)自诉案件的起诉程序。对于自诉案件(参见[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2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诉讼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至第一审宣判时未提出告诉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自诉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收到自诉人的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即按受理条件进行立案前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立案审理,并告知自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迅速通知自诉人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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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