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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离婚弃房产 再反悔难获支持
释义 山东省宁津县的王芳和杨林已经结婚16年。1996年丈夫杨林单位分给他们一套三居室住房,1997年房改时,两人用7万元将房买下。最近,丈夫杨林提出离婚,王芳提出离婚后无房居住,如果能将房子给她就同意离婚。杨林经考虑表示同意,并写了一张“如果离婚,房子归王芳所有”的字据,二人协议离婚。后杨林感觉吃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房产。他在法庭上对自己亲笔书写的字据辩称:写下这张字据是迫于无奈,如果不写,王芳就不同意离婚,要求法院认定该字据无效,同时说明该房产系单位分给自己的,请求法院将房屋判归他个人所有。法院经审理,5月11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杨林的诉讼请求,将房子判归王芳所有。
    检察官说法:这个案例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以及婚后财产归谁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种形式,即夫妻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在符合法律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夫妻一旦离婚,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的分割将按约定处理,因此,本案中杨林与王芳关于房屋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夫妻之间所立字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男方否定了自己的许诺,认为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况,其中之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其男方在书写字据时,既没有受到欺骗,也没有受到威胁、强迫,写下违背个人意思的字据是出于个人目的而为之,不符合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实质要件,因此他书写的字据是有效的。男方应当为自己的这种行为承担将房屋交付给女方的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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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