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❶泛指地方国家机关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❷狭义上仅指在中央和地方实行立法分权的国家中,地方国家机关在其专属立法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狭义的地方立法主要存在于联邦制国家。有的单一制国家由于国情缘故也在立法上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地方立法同国家立法相比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一般不能与国家立法相抵触,有的地方立法是执行或补充国家立法的结果。行使地方立法权并不都像行使国家立法权那样可制定各种重要形式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仅在地方有效。不少国家的地方立法具有多层次性。地方立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法制、科学、教育、文化和其他许多领域。对地方立法的范围,有的国家作限制性规定,有的国家作列举性规定,有的国家作限制和列举相结合的规定。中国地方立法在立法体制中起着执行和补充国家立法的作用。它分为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特区地方立法三种:一般地方立法指省、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上级权力机关授予的单项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将被撤销。地方性法规均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除享有一般地方的立法权外,还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济特区和港、澳、台等地回归祖国后成立的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又与一般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