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在法定情形下发生,这些情形包括: 1.承包期限届满; 2.承包地被征收; 3.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4.以及其他消灭原因。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届满时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而国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应给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二、承包期限届满后收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2.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3.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在承包期届满后,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这意味着在承包期限届满后,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三、遭遇不可抗力收回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归之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承包的目的无法实现。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能被收回。例如: 1.承包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 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 3.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 4.承包人户口转为非农业户等。 在这些情况下,由于无法继续实现承包的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收回。 需要注意的是,在承包期限内如果承包方放弃承包经营权,应主动与发包方联系并解除承包协议。 此外,如果承包地被征收或发生其他消灭原因,承包方也有义务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在交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应确保土地处于良好的状态并符合相关规定。 土地问题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情形对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如有更多疑问,法律网随时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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