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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释义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共12条。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2)离休条件: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3)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4)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关心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他们能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5)注意发挥离休干部的作用。凡是能写革命回忆录的。要为他们口述或撰写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他们发扬革命传统,关心国家大事。关心人民生活,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暂行规定》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安置等也作了规定。《暂行规定》中有的规定已为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所代替。《暂行规定》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对年轻干部的选拔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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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2: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