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 |
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执行《逮捕拘留条例》中的有关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1979年3月10 日 发出。通知要求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严格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批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必须符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对公安机关已经拘留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人犯,各级人民检察院从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书之日算起,必须在3天时限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凡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一般案犯,可经县和县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案件,在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的同时,应上报分、市院备案审查,发现错误、即行纠正。在审查批捕人犯中,如县检察院与县公安机关意见有分歧时,县检察院应尽速上报分、市检察院,由分、市检察院讨论决定。对拘留人犯的审查批捕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应优先办理。对业经办结的审查批捕的案件,有关部门、当事人或其亲属提出异议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立即复查。公民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犯,人民检察院问明情况,按照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需要羁押的,办好法律手续后,由公安机关羁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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