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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释义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共六条。主要内容有:(1)离职休养制度适用于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2)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3)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45年9月2日以前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定的生活补贴。(4)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1982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出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进一步规定为: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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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