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法复议制度 |
释义 | 行政机关认为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无法实行,将其退回请求重新讨论修改的制度。在公布法律程序中所实行的一种制度,多为总统制国家采用。各国在具体制度上又不尽相同。通常情况下,立法机关是对全部法案进行复议,但菲律宾、巴拿马及美国各州宪法规定,得将法案的一部分交还国会复议。多数国家规定,立法机关仅能对原案作同意与否的决议,如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参议院及众议院议员,仅能对原案作同意与否的决议。”多数国家规定,行政机关退回立法机关复议的法案,须以比通过原法案时有更多的人数再行通过,才能成为法律。美国、巴西、巴拿马等国规定须达2/3以上多数议员同意,才算再度通过,菲律宾等国规定须有3/4以上的议员同意,复议案才能成为法律。少数国家规定,行政机关退回立法机关的法案,议会仅以通过原法案相同的人数再度通过,即成为法律。如意大利、印度、土耳其等国规定,议会以与前相同的法定人数(出席议员过半数)再度通过,维持原法案,即可成为法律。各国对行政机关将法案移诸立法机关复议的时间有严格的规定。如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总统应在10日内将应复议的法案退还国会复议(星期日除外);1946年巴拿马宪法第129条规定,法案条文如在50条以下者,行政机关得于6天内,连同其反对意见,退还议会复议;法案条文超过50条而未满200条者,得于10日内退还议会复议;法案条文超过200条以上者,得于15日内退还议会复议。如行政机关未于上述规定期间连同其反对意见退还时,则必须批准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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