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
释义 | 以继承和发展康德的哲学和法律思想为特征的法学流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R.什坦姆列尔(Stammler)创立,其他代表有E.拉斯克(Lask)、G.拉德勃鲁赫(Radbruch)和D.韦基奥(Vicchio)。纯粹法学派创始人H·凯尔逊有时也被列入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他们继承康德的先验论和相对论,强调个人的自由主义传统。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什坦姆列尔认为,在人的头脑中存在着纯粹的思维形式,它们能使人们可以在不考虑法律在历史中所具有的那些具体多变的表现形式的条件下,去独立地理解法律概念。他区分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法律概念被表达为法律是不可违反的、独断的集体意志,是认识法的手段,代表对所有法律都普遍有效的形式成分。法律理念是正义的实现,是法律的目的,是一种自然法。正义要求社会生活实现最完善的调和,使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相调和。韦基奥也区分法的概念与法的理念。他认为,法律概念从逻辑上讲先于司法经验,构成一种先验的论据。法律的特征是按照某种伦理原则,客观地协调各个个人的行为,它具有双边性、命令性和强制性。法律理念就是自然法的观念,是评价实在法、衡量其内在正义的标准。正义的基础在于尊重人的人格的独立性。韦基奥确信,人类的发展使人们不断地增加对人的独立性的认识,因此也会使自然法得到逐渐的实现。二战以前,拉德勃鲁赫信奉新康德主义。他认为,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最终要实现正义;但正义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其确切含义是不确定的,无法以科学的方法进行论证。法学需要研究各种法律制度所谋求的政治价值,但不应对相互冲突的政治价值作出选择。凯尔逊把法学仅限于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关系,不对法律作任何政治和道德的评价,因为这种评价只能是主观的,无法进行科学的论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康德主义法学在一定程度上走向衰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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