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墨西哥州宪法 |
释义 | 美国新墨西哥州现行宪法。1912年生效,至1987年底有105项修正案。该州曾在1969年制定一部新宪法,但未在公民投票中获得通过。主要内容:众议院由70名议员组成,任期2年。参议院由42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两院均由选举产生。例会于每年1月第三个星期二开始举行。奇数年份会期不超过60天,偶数年份不超过30天。州长可召集特别会议,会期30天以内,两院以3/5议员同意可召集特别会议。州长是行政首脑。州长、副州长、州秘书长、审计长、财政部长、司法部长和公共土地委员会主任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均不得连任。其他行政部门负责人由州长经参议院同意任命。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和其他低级法院组成,法官均由选举产生。公民有复决权。宪法修正案由两院之中任何一院提出,经两院多数通过之后,交由公民投票(在下一次州选举中或专门举行投票进行)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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