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
释义 | 以康德哲学思想为指导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在德兴起,创始人是施塔姆勒,其后的代表人物有拉斯克(Emil Lask,1875—1915)、拉德布赫和德尔·韦基奥等人。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由于其学说也以新康德主义为哲学基础,因此也被列入该派。他们的共同特征是承袭了康德的不可知论,将正义和实在的法律割裂开来。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属于其中极端的一派,他们认为对法律的政治、道德评价始终是主观的,而作为科学的法学则应从客观上,从形式上分析实在的法律规范,不问其是否符合正义。可见,他们把正义与法律完全割裂开来。以拉德布鲁赫为代表的一些法学家则属于其中的温和派,他们一方面主张把正义和法律区别开来,同时又承认法律与正义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认为法学仍应研究各种法律制度的道德价值问题。他们不同意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否认存在着一种绝对的、普遍适用的正义观念,而提出要寻找“普遍有效的方法,以便求得一定时期的一定问题的正义法”。这种法律观又被称为法律相对主义。由于德国法西斯残暴统治的现实,使康德主义法学派在二战后日趋衰落。其中的许多法学家,甚至象拉德布鲁赫等人,逐转向新自然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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