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立法 |
释义 | 地方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经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一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总结中国各地的实践,地方立法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法规草案的准备,如组织起草班子、起草法规草案等。(2)法规草案的提出。有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议案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上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也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议案;省、自治区、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议案。(3)法规草案的审议。通常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修改意见。(4)法规的通过。地方性法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5)法规的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6)法规的公布。一般由制定机关或批准机关在正式报刊上公布。(7)法规的备案。除上述备案程序外,省、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还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立法的总的原则:一是要从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二是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三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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