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释义 | 简称“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宪法史上第一个比较完备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948年5月,中国共产党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的主张,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支持和响应。同年11月,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共计23个单位的代表,在哈尔滨组成了新政协筹备会。1949年9月17日,新政协筹备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宣布新政协会议改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开幕,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7章、60条。主要内容:(1) 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政权性质。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由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组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 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为共同的政治基础。(2) 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政权的组织形式。在“政权机关”一章中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同时指出,“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3) 在“总纲”中有区别地规定了新中国人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4) 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项政策的基本原则。《共同纲领》没有规定立即实行社会主义,这是因为当时许多民主革命的内容还没完成,但它仍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指明了建国初期的革命和建设目标,确立了新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政策。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推动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等,都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