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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
释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选举法规。分总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办理选举的机关、选举的手续、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产生的手续及代表与居民人数比例、基本(城乡)选举之承认、取消及代表之召回、选举的经费、附则8章,共55条。主要规定: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年满16岁的一切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民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海陆空军中服役的人,无论男女、宗教、民族的区别,对苏维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切剥削者;各宗教师及一切以传教为职业的人;国民党及其他反动政府的警察、侦探、宪兵、官僚、军阀及参加反对工农利益的反动派;经法庭判决有罪而在犯罪期间的人以及剥削者、宗教师和反动派的家属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了保证工人阶级在苏维埃政权的领导地位,规定按人口数量计算,城市居民与代表的比例大于乡村居民与代表的比例。1932年1月2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八号训令进一步规定:乡苏维埃选举,工人、苦力、雇农每13人选举正式代表1人,贫农、中农、独立劳动者等每50人选举正式代表1人。区以上各级苏维埃选举亦有类似的规定。乡或市实行直接选举,区、县、省和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实行间接选举。选民对所选代表有监督和罢免权。选举经费由国库负担。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在这一法规中,存在一切剥削者皆无选举权的错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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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