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保加利亚国民议会主席团
释义

保加利亚国民议会主席团

1971年以前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集体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国民议会相同,全部活动向国民议会负责,行使职权直到下一届国民议会选出新的主席团。由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1人和委员15人组成。国民议会可以随时更换主席团及其个别成员。根据1947年宪法和1948年国民议会主席团法规定,共有19项职权,包括召集国民议会会议,确定选举日期,颁布法律和命令,在国际关系中代表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根据部长会议的提名任免驻外使节,接受外国使节的国书,批准及废除国际条约,行使赦免、减刑和豁免债务的权力,设立和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宣布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解释法律,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政府决议。在国民议会休会期间,有权根据政府的提议宣布战争状态、任免政府的个别成员等。有权根据政府的提名任命各部副部长,撤销地方人民会议及其执行管理机关等。颁布的法令须经国民议会下一次会议批准。国民议会还可委托主席团从事其他活动和解决其他问题。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由主席团主席和秘书共同签署公布。被1971年7月第六届国民议会选出的国务委员会取代。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3: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