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错误裁定并执行的赔偿 |
释义 | 昨日,武汉市泰达国际经贸总公司得到武汉市中级法院43.4264万元国家赔偿。 1995年10月,武汉中院在审理武汉市某企业破产一案中,认定该企业的一笔债权为振兴炼油厂所欠。该院随即作出民事裁定,将泰达公司交给振兴炼油厂加工的油品及加工费余款予以扣押,后又将此纳入破产企业财产予以分配。泰达公司为此提出异议。去年10月,武汉中院再审确认:将泰达公司的43.4264万元财产作为振兴炼油厂的财产予以执行属错误执行,并撤销原民事裁定。 去年底,泰达公司向武汉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法院赔偿决定认为:将泰达公司的油品作为振兴炼油厂的财产予以执行,属错误执行,法院此举直接损害了泰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由此错误执行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引起的职工下岗费、房租费及交通、诉讼费用等于法无据,不属《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据了解,这是《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来,武汉中院给付的最高额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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