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
释义 | 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分总则、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选举前的工作、选举时的工作、选举后的工作等5章23条。主要内容: (1)选举委员会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产生之后,委员之间应即速分工,每个委员须担任选举委员会的一部分工作。选举委员会的委员不脱离生产,但在办理选举期间可暂时脱产,专门进行选举工作。(2)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负责实行选民登记,组织委员会审查选民登记表,公布有选举权的选民名单(须在选举大会的3天前发表);公布选民通过代表提交的提案草案以及本区域内各个选举大会的选民总数应选举的正式代表和候补代表的人数,并将被剥夺选举权者的名单经过区执行委员会和城市苏维埃公布;在开选举大会的前3天布告开选举大会的地点和时间;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安排看守场门和选民进入会场的登记人员。(3)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时的工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或其全权代表出席选举大会,担任选举大会的主席,宣布开会。在宣布开会后,须宣布到会人数是否已达法定人数,宣布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什么人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结束后须将关于选举的文件汇交区执行委员会或城市苏维埃备查;须向区执行委员会或城市苏维埃作选举总结报告,以及关于选举经费使用情况的财政报告;在将所有选举委员所购置的东西全部交给区执行委员会或城市苏维埃以后,宣布停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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