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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葡萄牙1982年宪法
释义

葡萄牙1982年宪法

葡萄牙现行宪法。1982年8月12日议会通过,同年10月生效。在修改1976年宪法的基础上制成。全文分为序言,基本原则及人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经济组织、政权机关、宪法的实施与修改4编20章,共300条。主要内容:(1)葡萄牙是共和政体国家,实行总统、议会、政府共同负责制;国家政权机关是总统、议会、政府和法院。允许国有、私有和合作三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发展国家所有制经济,鼓励工人对企业管理的民主参与;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的民主化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社会化,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2)总统为国家元首和三军统帅,须是年满35岁、符合法定条件的葡萄牙公民,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主持国务委员会,任命政府成员和武装部队正、副总参谋长,根据政府建议任免国家审计署长和总检察长,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批准和公布议会通过的法案,经议会同意宣布戒严和紧急状态、宣战、媾和、赦免罪犯,监督澳门的治理。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统任命的总理、各部部长、国务秘书等组成,对总统和议会负责;总理通常由议会内最大政党的领袖担任。(3)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一院制,设常务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议员共240~250名(1987年7月组成的议会共250席),由直接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议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授权政府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政令、条例,监督政府工作(向政府提出质询;通过对政府或政府个别成员的不信任案和弹劾案),批准葡萄牙参加国际条约和协定等。议员、议会党团、政府和自治区议会均有立法提案权。(4)法院以人民的名义独立行使司法权。法院系统分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机构,由院长和29名从各级法官、检察官、法律专家中选拔录用的法官组成。专门法院包括宪法法院、审计法院、行政法院等;宪法法院由13名法官组成,进行违宪审查,监督全国各地普选事务。(5)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自由。(6)宪法公布5年后可予以修改;有关国家独立和统一、共和政体、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等基本条款不得修改。修改宪法须全体议员的4/5以上提出;宪法修正案须经全体议员的2/3通过,由总统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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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