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 |
释义 | 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一部选举法。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分总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办理选举的机关,选举的手续,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产生的手续及代表与居民人数的比例,基本(城乡)选举之承认、取消及代表之召回,选举的经费,附则共8章54条。主要内容: (1) 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一切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以及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海陆空军中服军役的人,凡年满16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的区别,对苏维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地主、富农、商人、资本家及其代理人、中间人和买办、以传教为职业的人、国民党及其他反动政府的警察、侦探、宪兵、官僚、军阀及参加反对工农利益的反动派及其家属,有神经病的人和经法庭判决有罪而在服刑期间的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办理选举的机关:在城市,由城市苏维埃组织选举委员会,人数不超过9人;在乡村,由区执行委员会组织选举委员会,人数不超过1 1人。在大的城市和大的区,得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在选举委员会总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城市苏维埃和乡苏维埃的主席,不得为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和主席。(3) 在选举前的两星期须实行选民登记。登记结束后须由选举委员会宣布该区域内的选民总数,以及应选代表人数,并公布被剥夺选举权的人的名单,选举委员会还须预先向各地区,各团体,各企业公布召开选举大会的地点和日期。(4)在城市,以生产为单位召开选举大会,不能以生产为单位进行选举的人,按区域指定地点召开选举大会;在乡村,以村为单位召开选举大会。选举不用书面投票,而以举手的方式表决,以举手的多数者当选。(5)详细规定了各级工农兵苏维埃应选代表人数与居民人数的比例。工农兵乡苏维埃和城市苏维埃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区以上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由下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6)城市和乡苏维埃的某一代表,若不执行自己的职务,有违背人民的付托,或作违法行为时,城市或乡苏维埃得开除之。选民也有召回该代表之权,并得另行选举。但此种情形须报上级苏维埃政府审核。(7)办理选举的经费,由国库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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