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但又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可以向原审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要求法定组织和人员提起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不服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一般不得再行起诉,只能提出申诉。申诉只是发现错误裁判的途径之一,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申诉,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再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