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介入非诉讼当事人要求作为当事人。一般说,一个局外人要在某一诉讼中取得当事人的权利,必须提出他对该讼案的标的或有关财产享有权益,而且原当事人不能充分代表他的利益,并且要求介入的申请,必须在他获悉有关讼案后尽快提出。这种介入有两种: ❶权利性介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美国联邦成文法规无条件授予介入权利;其二,现有当事人没有或者可能没有充分代表申请人的权益,只要诉讼的处理决定会在实际上妨害或影响申请人保护本人权益的能力时,可以核准介入;其三,在法院处理扣押财产时,申请人处于不利地位。 ❷准许性介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核准:其一,符合联邦成文法规所授予的权利;其二,申请人的请求或答辩以及该案主要诉讼都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上述两种介入诉讼的人,都应按规定向当事人送交一个介入申请,申请应陈述理由,并附介入所提出的请求或答辩的书状;其三,如果当事人以公职人员或行政机关的某项命令、指示作为其诉讼请求的根据,命令、指示的颁发者可介入诉讼,论证该命令、指示的合法性。法院在审查这种介入者申请时,应考虑介入者参加是否会使诉讼拖延,或者给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带来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