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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人异议
释义

第三人异议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为了维护其权利而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请求变更原审判决的动议。第三人异议的成立,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第三人在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没有出席,也没有代表出席,因而没有享受到诉讼程序上可能有的保护;(2)第三人的权利因行政法院的判决而受到损害。若只是利益受到损害,不能提出异议。最高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上诉行政法院和某些专门行政法院,均可适用第三人异议程序。当事人须在收到判决通知后两个月内提出异议(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不受时间限制)。法院应在第三人请求的范围内,对原审判决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应对第三人的争议点作出决定,同时对原判决作相应的修正;如果异议不能成立,则原判决对第三人具有既判力,第三人必须执行。第三人如果滥用异议程序,法院可以判处罚款,数额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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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