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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抗诉
释义

民事抗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仅指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提出的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人民法院不得予以驳回。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提出抗诉的机关、抗诉的案件、抗诉请求、抗诉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不影响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检察院在再审诉讼中,仅是作为提出抗诉的一方,监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是否合法,并陈述抗诉的理由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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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