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级别管辖 |
释义 | 又称“事物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的范围,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哪些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哪些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划分级别管辖,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有的以诉讼标的价额大小划分上下级法院管辖的范围;有的采用列举案件类型的方式,明确规定除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其余由基层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的范围为标准,确定级别管辖的。《民事诉讼法》第18条和第21条和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对我国四级人民法院各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它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大部分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这样规定是因为当事人所在地、案件发生地、争议财产所在地或者行为地都在基层法院辖区内、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办案。同时,也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并保证上级人民法院集中时间和精力审理哪些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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