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双薪制的认识与局限 |
释义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职工工资纠纷是一种经常发生的劳动争议。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普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种种原因,,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总量仍然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仲裁时效的理解和规定存在差异鉴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最近发布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二)》(以下简称纪要二),员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北京对北京“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计算方法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改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录用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截止日期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1个月 由于上述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双薪”规定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存在完全不同的认定结果。两种主要的计算方法是“总体计算公式”和“每日计算公式”。总计算期限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第二个月第一日起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止或一年止,视为总计算期限,劳动仲裁期限从整个期间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只要从最后一天到工人要求其权利之日不到一年,双倍工资的请求将在这段时间内得到支持 时间限制逐日计算,即,自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第二个月第一日起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或一年期满止。时间段按天计算,分别为一年。一年后,当日双倍工资超过仲裁限制,该请求将不被支持 第二次会议纪要将最初适用于北京的第一个“总体计算处方”的计算方法更改为第二个“每日计算处方” 第二次会议纪要第28条第2款规定适用于双倍工资的限制是:当工人要求双倍工资时,由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连续的,因此限制可以从主张其权利之日起计算一年,实际支付的双倍工资不得超过12个月,双倍工资按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的工资计算 附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双倍工资”的认定、起止时间和计算方法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和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聘用之日起当月次日起计算工资的两倍,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为截止点,(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录用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员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雇主工作,且雇主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工人还要求雇主在雇佣日期后一年支付两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起点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第二天,终点为双方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最后期限为双方实际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5)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和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适用的双倍工资时效的计算方法如下:当工人要求双倍工资时,诉讼时效可以从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权利之日起提前一年计算,实际支付的双倍工资不得超过12个月,双倍工资是根据雇主在没有劳动合同时通常应支付的工资计算的。不支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