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
释义 | Charter of the European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的附件,是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宪章》就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及任务作了规定。《宪章》规定:“被告之正式地位,不问其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部门之负责官吏,不应视为使被等免于负责任或减轻惩罪之理由”。上级命令,也不应免除被告的责任,但如法庭认为公道上的必要,得减轻惩罚。法庭得宣布某些团体或组织为犯罪组织。《宪章》还规定:法庭依公平审判原则和程序进行审判;所作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应举出其所根据的理由;判决不得上诉;法庭有权判处被告死刑或其他认为公道之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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