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彩礼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释义 | 一、婚前彩礼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1、结婚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2、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通常在哪些情况下女方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 (2)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上述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3、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 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4、离婚纠纷中,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拒绝返还。对于男方主张返还彩礼钱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这类离婚财产的分割时,如有转移、隐藏等违法情况的,当事人一方应积极的向法院说明,法院发现这类违法情况的,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处罚。保护这类离婚财产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赔偿这类人员的实际损失进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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