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
释义 |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欧洲共同体四个主要机构之一,其余三个为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议会和法院。为了简化机构,促进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融合,1965年4月8日签订的《合并条约》决定将3个共同体的理事会合并,形成了统一的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理事会由欧洲共同体12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理事会会议分一般会议和特别会议。一般会议由成员国外交部长参加,不仅讨论共同体对外事务,而且讨论共同体一般性事务;特别会议根据所议事项,如财政、农业、工业等,由相应的政府部长参加。理事会设主席1人,主席席位每隔6个月在成员国中轮换1次。理事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理事会的职能和权限在3个共同体内因条约而异。在煤钢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理事会有一定的决策权力,但主要职能是协调委员会和成员国政府间的行动。而在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则是主要的决策和立法机构,兼有一定的行政职能。总括而言,理事会的职权包括:(1)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 (2)立法及决策权;(3)授权委员会实施理事会制定的法律规则;(4)要求委员会开始立法研究并向其提交立法议案;(5)对外事务,包括有权同第三国缔结国际条约。理事会投票表决方式有3种:简单多数、一致同意和特定多数。《条约》对投票方式的选择有具体规定。选择特定多数表决时,实行加重票制;特定多数为54票。根据1966年“卢森堡妥协案”,当所议事项关系到成员国重大国家利益时,决议必须经一致同意。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的是秘书处。成员国常驻共同体代表委员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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