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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相对否决权
释义

相对否决权

“绝对否决权”的对称。又称“有限制的否决权”、“要求复议权”。当立法机关制定出某项法律交由国家元首公布时,国家元首有权提出否决而不予公布,但如果立法机关再次以2/3多数通过该项法律,则该项法律不需国家元首公布而生效。最早起源于美国。在美国独立以前,各殖民地总督对当地议会通过的法案,以及英王对殖民地议会通过的法案,经常行使绝对否决权。独立以后,美国制宪会议代表一方面谴责了绝对否决权,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会的专横,又在1787年宪法中赋予总统有限制的否决权。根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如果总统不同意签署,则应将法案连同总统提出的异议书在10日内一并退回国会,要求国会复议。如经复议后,国会两院仍以2/3多数重新通过时,总统无权再行否决,该法案即正式成为法律;如果国会在开会期间,送交总统签署的法律在10日后仍未被退回,即使总统未签字,该项法律也生效。除美国以外,世界上有些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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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