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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轰击
释义

轰击bombardment

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双方为战争目的所采取的作战方法之一。轰击方法本身不受国际法禁止,但是,国际法出于战争期间对平民居民的人道保护及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的目的,对轰击方法的目标、计划及使用时的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25至2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攻击部队的指挥官在准备轰击前,除了突袭的情况外,应尽可能向有关当局发出警告。在包围和轰击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尽可能保全专用于宗教、艺术、科学和慈善事业和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病者、伤者的集中场所,但以当时不作军事用途为条件。被围困者有义务用易于识别的特别标志标明这些建筑物或场所,并须事前通知敌方。”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57条规定:“一、在进行军事行动时,应经常注意不损害平民居民、平民和民用物体。二、对于攻击,应采取下列预防措施:(一)计划或决定攻击的人应:1.尽可能查明将予攻击的目标既非平民也非民用物体、而且不受特殊保护,而是第52条的意义内的军事目标,并查明对该目标的攻击不是本议定书的规定所禁止的;2.在选择攻击手段和方法时,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以期避免,并无论如何,减少平民生命附带受损失、平民受伤害、民用物体受损害;3.不决定发动任何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民用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二)如果发现目标不是军事目标或是受特殊保护的,或者发现攻击可能附带造成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为过分的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民用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该攻击应予取消或停止。(三)除为情况所不许可外,应就可能影响平民居民的攻击发出有效的事先警告。三、为了取得同样的军事利益有可能在几个军事目标之间进行选择时,选定的目标应是预计对平民生命和民用物体造成危险最小的目标。四、在进行海上或空中军事行动时、冲突一方应按照其依据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规则所享受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平民生命受损失和民用物体受损害。五、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准许对平民居民、平民或民用物体进行任何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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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