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之诉 |
释义 | 进口家用电器者不服商检部门就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事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各地商检机构主管所辖地区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1985年9月1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颁布的《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需经商检机构或商检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进口家用电器整机,不向商检机构报验者;由收、用货部门验收的进口家用电器散装件,不向商检机构申报,不按合同规定标准检验,不报告检验结果擅自投产者;变造进口家用电器商品名称,逃避商检机构检验者,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由商检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罚款。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不服,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8条规定,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其上级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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