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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进出口关税管理之诉
释义

进出口关税管理之诉

纳税人同海关在关税征纳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进出口关税是由设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国家指定的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机构,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国家准许进出口国境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在进出口关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对海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进出口关税管理之诉。根据我国《海关法》第46条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2条、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海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关税处罚不服的,可以根据《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处罚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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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