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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陆架
释义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又译“大陆礁层”,或“大陆台”或“大陆栅”,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领海以外水下的自然延伸部分。大陆架原是地质学、地理学上的概念,指从海岸向海自然延伸的地形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大陆架以外是海底倾斜度显然增大的大陆坡和倾斜度又变小的大陆基。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者构成大陆边,是地球的大陆地壳和大洋地壳的过渡地带,蕴藏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最早将大陆架得到法律概念的是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关于美国对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的政策公告》。该公告宣布,“处于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大陆架的法律概念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1条规定,“‘大陆架’一词是用以指:(1)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其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即大陆架是领海以外的大陆边,从领海基线至大陆边外缘不足200海里者扩展到200海里,而大陆边超过200海里的,沿海国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则应按照《公约》规定的方式划定。大陆架属于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此项权利是专属性的,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不得从事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活动。《公约》要求沿海国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开发非生物资源时,应缴纳费用或实物由各缔约国分享。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有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不论底土上水域的深度如何。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建造、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沿海国有专属权利,并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专属管辖权。对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管辖权,在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但通常情形下应对专为和平目的和为增进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给予同意。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非经沿海国事前明示核准,不应在大陆架上进行倾倒,即从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或故意处置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行使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航行和飞越的自由。所有国家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铺设时应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及其维修的需要,且铺设管道的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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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