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雇裁员知识,你知道多少? |
释义 | 每每提及到解雇裁员这种敏感的话题,很多人都想弄清楚很多问题,譬如到底解雇和裁员有什么不同?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裁员?公司裁员的程序又有哪些?法律网编辑将为你一一作出解答,感谢您的阅读。 一、 什么是解雇裁员? 解雇和裁员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解雇:指员工与组织的雇佣关系的非自愿性终止。 解雇往往是组织主导型的,由于员工个人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雇佣关系的解除。在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也称为开除。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这里的“报告‘仅指说明,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弄清楚了解雇和裁员的知识,到底劳动法对解雇裁员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详情请参考:劳动法对裁员的规定。 二、 公司裁员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裁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了解完公司裁员的几种情形后,再让我们了解下劳动法有规定哪些人员不得裁呢? 三、 公司裁员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法的裁员须符合法定的程序,用人单位须在以下两种程序中做出选择:一是提前三十天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二是提前三十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对比可知,无论哪种程序,用人单位均应当履行三个步骤,即提前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以及劳动行政报告程序。 其实,无论是哪一种都是对员工不利的,那么劳动者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那该如何做呢,请参考:劳动者该如何规避裁员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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