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侵权的时效 |
释义 | 英国法律确定的某段特定时间届满后受行政行为之害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的期限。1893年的《公共机关保护法》替代了早先的许多立法,将一切对公共机关“讼争、诉控及其他诉讼”的时效定为6个月,从而使行政机关得到了某种优势,因为,针对个人侵权提起诉讼的时效是6年。1939年,行政侵权时效被改为1年。1954年的《法律改革(时效)法》废除了上述时效立法,行政侵权时效也趋于与一般的诉讼时效相一致——对人身伤害为3年,对其他损害为6年。这一政策也体现在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中。同时,1954年法律还取消了有利于诸如煤炭、电力、燃气及运输等国有化产业的3年的特别时效。时效的计算系从侵权行为实施之时起算,即从进入土地(侵占)、拘禁人身(非法拘禁)、或扣押货物(侵占)之时起算,而非自无效决定或命令正式作成之时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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