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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划一现行中央直辖特别行政官厅组织令
释义

划一现行中央直辖特别行政官厅组织令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地方行政组织法规。1913年1月8日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公布施行。共14条。规定各省现设外交、外务、交涉等司使,均改为外交部特派交涉员,其设置地方以通商巨埠为限;各省现役司法、提法等司,均改为司法筹备处,其司长、司使等均改为处长,各关监督、各省盐运使均暂照现行之例办理。各种征收税捐局所,均改为某项征收局,长官称局长。外交部特派交涉员署、各关监督署、各盐运使署、各项税捐征收局,除该署、局长官外,同意设科长、科员。监督运使附设的局所,均酌设委员1人为之长。除外交部特派交涉员署外,各署得酌设技士。司法筹备处除处长外,均酌设委员,分别派充科长或科员。科长、科员及技士员额由该管长官拟具现行相当人数,呈报主管总长核定。特派交涉员、司法筹备处处长的职权,以各该管总长依现行官制委任者为限。司法筹备处处长得由司法总长酌量地方情形,委任该省行政长官监督。各关监督、各省盐运使、各项税捐征收局长的职权,以依照现行法规及主管长官所委任者为限。特别交涉员、司法筹备处处长、各关监督、各省盐运使,由省主管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简任;各项税捐征收局长,由主管总长经由国务总理荐请任命。各署、局、科长、科员、技士等,由该署、局长官委任,呈报于主管总长。各署、局为缮写文件、办理庶务,得酌用雇员。凡从前各省所设特别行政官厅署名、官名与本令划一办法抵触者,应即裁撤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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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