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地方行政组织法规。1913年1月8日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颁布施行。共12条。规定除蒙古、西藏、青海等地外,其他各省已设民政长的,以民政长为该省行政长官;未设民政长的,以都督兼任民政长为该省行政长官。各省行政长官应于该省设一行政公署。置总务处,并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司。总务处设秘书、科长、科员;各司设司长、科长、科员。并得酌设技正、技士;为缮写文件、办理庶务,得酌用雇员。除各省行政长官由大总统任命外,司长由该省行政长官呈请国务总理呈请简任,秘书、科长、技正呈由国务总理荐请任命,科员及技士由该省行政长官委任。各省行政公署秘书、科长、科员、技正、技士员额,由该省行政长官拟县现行相当人数,呈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核定。凡从前各省所设官厅署名、官名有与本令划一办理抵触者,应即裁撤或改正。各省地方遇有特别事件须设直辖局所者,应于未设以前声叙理由,呈报国务总理及该管总长核准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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