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法院 |
释义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审判机关。包括最高法院、专区法院和县法院以及高等军事法院和军事法院。主要职权: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和发展国家与社会制度;维护人的自由、和平生活、权利和尊严;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法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领导机构为最高审判委员会和主席团,向人民议院负责。最高审判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长、法官和各专区法院院长以及高等军事法院院长组成。主席团由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长组成。最高法院院长由人民议院选举产生,任期5年。专区法院为第二审机关,设刑事、民事、家庭法和劳动法等若干审判委员会,下设相应数量的法庭。专区法院最高领导机关为主席团,由院长、副院长和审判长组成。专区法院院长由专区议会选举产生,受专区议会和最高法院双重领导。县法院为第一审机关,设民事、刑事、劳动法和家庭法等若干法庭。县法院受专区法院直接领导。县法院院长由县议会选举产生,领导和主持县法院的日常工作。各级法院审判独立,只受宪法、法律和法规约束。各级法院的审判员、陪审员均由各级人民代表机构选举产生。法院成员违反宪法和法律,或以其他方式严重违反职责,可由选民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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