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检察院 |
释义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检察机关。组织系统起初为最高检察院、专区检察院和县检察院,1951年9月改为总检察长、专区检察员、县检察员。主要职权:保障国家与社会制度,依法对中央和地方机构、企业、群众团体和公民执法并监督其严守社会主义法制;保护集体和个人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领导对犯罪行为和违法活动的斗争;就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保证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法庭的审判;与有关机关合作,制定并采取防范一切重大违法活动的具体措施;分析案情及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揭露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负责传递并审查某些特殊刑事和民事案件。检察院、各专区和县的检察员以及军事检察员均受总检察长领导;检察员由总检察长任免,对总检察长负责并接受其指示。总检察长为检察院的最高领导,由人民议院选举产生,任期5年。总检察长对人民议院负责,在人民议院休会期间对国务委员会负责,并有义务向其请示和汇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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