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统 |
释义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家元首。由各政党和群众组织提名,经人民议院和各州议会(1954年以后为专区议会)的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4年。依据1949年宪法,主要职权:在国际上代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代表共和国与外国缔结并签署条约;派遣驻外大使和公使;接见外国使节,接受外国大使或公使递交的国书;公布共和国的法律;授予国家勋章和奖励等。1960年9月7日连任3届总统职务的威廉·皮克逝世后,第三届人民议院决定设立国务委员会,将总统改为国务委员会主席。1990年4月5日,第十届人民议院又决定撤销国务委员会和国务委员会主席,重新恢复总统制,在总统选出之前,由人民议院主席团和人民议院主席分别代行国务委员会及其主席的职权。由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不久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选举没有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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