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方委员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方政府。包括各专区委员会、县委员会、市委员会、市区委员会和乡镇委员会,地方国家权力的执行和管理机关。1952年7月宣布成立(此前称州政府和区政府等)。由每届地方人民代表机构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由委员会主席1人、第一副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组成;受双重领导—地方人民代表机构和上一级委员会(专区委员会上一级领导机构是部长会议),对它们负责并有义务向它们请示和汇报工作。职权主要是:执行国家法律和中央决议,指导和监督下一级政府的工作;根据上级有关决议作出本地区社会发展计划并领导实施;与人民代表机构常设委员会合作,作好人民代表机构全体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设立各种专业机关。主席由地方议会选举产生,并领导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各专业机关按一长制原则实行领导,领导人由地方委员会任命并授权,但须经地方人民代表机构批准。各专业机关受地方委员会和上一级专业机构的双重领导,负责处理地方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区委员会主席的工作由部长会议主席负责指导和监督,其他各级委员会主席均受上一级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在地方议会任期届满后,各级地方委员会(地方政府)继续行使职权,直至新的地方议会选出新的地方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