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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行政区划
释义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行政区划

1949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成立时,全国划分为5个州:勃兰登堡、梅克伦堡、萨克森、萨克森——安哈尔特、图林根,下设区、县。1952年7月9~12日,德国统一社会党第二次代表会议提出,为改进各市区的下层行政机构的工作,建议设立各市区的区行政委员会,解散庞大的市参议会机构;同时,为彻底改进国家机构的工作,使国家机构更接近人民,保证国家机关能够更好地执行其指导县和乡镇的工作,政治局向各反法西斯民主党派建议,进行一次行政区划改革,成立14个专区行政委员会和专区议会来代替现有的5个州政府和州议会,成立217个县、市来代替132个区。1952年9月13日,人民议院通过的《关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各州国家机关的结构和工作方法进一步民主化》的法律规定,将现有的5个州划分为14个专区,加上首都柏林,共15个大行政区,并将迄今由州议会和州政府负责的工作正式移交给专区议会及其机关。改革后的行政区划为: 15个专区、191个县和38个相当于县的市、7567个乡镇。1990年3月18日大选后组成的新政府决定,建议建立州建制,重新恢复改革前的5个州。1990年7月22日,人民议院通过关于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实行州建制的法律,并宣布正式组建5个州:勃兰登堡、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萨克森、萨克森——安哈尔特、图林根。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就以这5个州正式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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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