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意志帝国宪法 |
释义 | 1971年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由新选出的帝国国会批准的宪法。该宪法共14章78条。包括帝国的国家结构、立法和行政管理、军事和外交、法院和诉讼等规定。根据该宪法的规定,德意志帝国为联邦国家。联邦元首是帝国皇帝,帝位由普鲁士国王世袭。皇帝是帝国行政的最高首脑,帝国军队的最高统帅;对外代表帝国,得以帝国名义宣战、媾和、建立联盟、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等;对帝国议会拥有召集、开会、闭会的权力,并可依照联邦议会的决议解散帝国国会;有权依照帝国国会和联邦议会的决议,在宪法规定的帝国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帝国法律。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首相是从属于皇帝的最高行政官吏。帝国首相依照皇帝的旨意并以皇帝的名义管理帝国的行政,任免各部大臣;帝国首相是联邦议会的主席,有权确定联邦议会的开会日期并监督其工作;在皇帝公布帝国法律时,须由首相副署。依据宪法,帝国的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行使。联邦议会是帝国各君主国和自由市的代表机关,宪法规定联邦议会的议员共58人,各邦议员人数取决邦国的大小,其中普鲁士占17名。联邦议会有权提出和通过法案,批准和否决帝国国会的法案,讨论和制定实施帝国法律所必要的行政规则。联邦议会还有权决定帝国的财政;监督各邦遵守宪法;解决各邦之间的争执。皇帝在对外宣战、缔结条约时,须经联邦议会同意。帝国国会的议员直接由选民选举产生。宪法规定了帝国的军事制度。在全国迅速施行普鲁士的军事法律;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制定的。马克思评价这个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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