蕃坊制度唐宋时期在国内阿拉伯人集居的地方确立的管理外商的制度。此时期,长安、广州、泉州等地阿拉伯商人万户集居。唐宋政府特设蕃坊制度。即命阿拉伯巨商头目监管蕃人之事,处理坊内行政、司法事务。在司法审判方面,凡“波斯人之间有犯”由“藩长”公判,他“依可兰经以断事,且按莫罕默德之法律焉”(《苏莱曼东游记》)。即依伊斯兰法律断事。但有关人命、劫掠等重案一律由中国封建司法机关审断。朱惑《萍州可谈》:“蕃人有罪……徒以上罪,则广州决断。”若重罪,即使蕃长审过,中国政府亦要令官吏依律例重审。《宋史·汪大酞传》载:“大酞以提举太平兴国官,起知泉州,……故事蕃商与人争斗,非伤折罪,皆以牛赎。大酞曰:安有中国用岛夷法者。苟在吾境,当用吾法。”又如宦官王涣之知广州,“藩客杀奴,市舶使据旧比送其(藩坊)长杖笞,涣之不可,论如法”(《宋史·王涣之传》)。该制度是封建国家坚持主权前提下对外商犯罪审判的特殊制度,元以后无此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