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与分配截止日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参与分配截止日如何确定 第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第二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在《民诉法解释》出台之前,是将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定在“财产被清偿前”还是“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执行实务界争议颇多,该争议依照现有法律规定是不存在的,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自然应该以“财产被执行完毕前”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节点。 在《民诉法解释》出台之后,《民诉法意见》已被废止,所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对参与分配截止日期的规定只有《执行规定》第九十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而“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和“财产执行终结前”在笔者看来,其内涵是一致的,具体指的都是“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经由法院处理完毕,所有权已经转移”。 二、债权人参与分配有什么条件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是一个专门概念,主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一种民事主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条之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就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假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即应当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而非用执行程序清理债务。 (二)执行请求必须是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特征就是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就执行所得金钱按比例公平分配,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金钱债权使用参与分配。 (三)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对于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对于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但如果对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要件。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债务,则应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处理。 三、“财产执行终结”的实务界定 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这个具体的时间节点,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使得各地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不同的操作方法。第一种,以分配款发放截止日为节点;第二种,以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为节点;第三种,以涉案财产的确权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部门之日为节点。上述三种分配操作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性。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参与分配截止日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如果存在法院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优先债权人无法受偿,则优先债权人很可能提起国家赔偿。所以,为优先债权人留出更多的“缓冲期”。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两百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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