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68年宪法 |
释义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第二部宪法,在1990年10月3日加入联邦德国之前实施的宪法。1968年3月26日由人民议院通过,4月6日得到人民投票赞同,4月8日正式生效。除前言外,共5章106条。主要内容: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德意志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在工人阶级及其马列主义政党领导下的城乡劳动人民的政治组织; 一切政治权力由劳动人民行使,公民通过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机构行使其政治权力;要争取消除强加于德意志民族的分裂状态,在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基础上使两个德意志国家逐步接近直至重新统一;国民经济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为基础;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家对对外经济和外汇实行垄断;一切重要的生产资料为人民所有;私营小手工业和其他中小型工商企业依法经营;每个公民,不分民族、种族、世界观或宗教信仰、社会出身和地位,都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对人民议院、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地方议会机构的组成、权力和职能也作了明确规定。宪法还规定,最高法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总检察长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的职权。全体审判员、陪审员和社会法庭成员均由人民代表机构或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法庭依法实行独立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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