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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五五宪草
释义

五五宪草

全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公布的第一部宪法草案。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公布后,国民党政府对外妥协,出卖国家主权,对内镇压人民,实行独裁统治,招致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在此情况下,社会各界要求结束“训政”、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迫于这种压力,1932年12月,中国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于1935年3月召开“国民大会”,来“决议宪法”。1933年1月成立了以孙科为委员长的“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宪法起草工作。同年6月,完成初稿,后又数易其稿,经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审议,交由国民党政府于1936年5月正式公布。因公布日期为5月5日,故称。分8章148条,主要内容和特点: (1)确立和重申了中华民国的国体、国土、主权,决定设立国民大会。在“国民大会”一章中规定,国民代表直接民选,国民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总统、副总统等,有创制法律、复决法律、修改宪法和宪法赋予的其他职权等项权力。但国民大会不设常设机关,致使其无法行使日常权力,几同虚设。(2)规定在中央采取总统制和五权分立制。在“中央政府”一章中,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国民大会负责;决定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制,并划分和确立了五院的权限。(3)赋予总统以至高无上的权力,如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总统统帅全国陆海空军”,总统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布戒严解严、大赦特赦、任免文武官员之权力。除此而外,总统还拥有在国家有紧急事变或国家经济有重大变故时的紧急处置权,这样,就为蒋介石实行个人专权提供了法律依据。(4)重新规定了地方制度,规定了国民经济制度和教育制度。“五五宪草”是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由“训政”到“宪政”的一部过渡性宪法草案,正式确立了“五权分立”制的权限范围和组织原则,用法律的形式重申和确认当时被日本占领的东北三省仍为中华民国的领土,并在形式上新增加了有关发展国民经济和教育事业的条款,这在当时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该部宪草在起草中的一些指导原则仍具有理论上与实践上的研究价值。但是,它在许多方面仍坚持了“训政纲领”的立宪原则,具有反人民、反民主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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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