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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奥本海
释义

奥本海1858——1919Zassa Francis Lawrence Oppenheim

德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生于德国法兰克福的温德肯地方,死于剑桥。1878—1880年在格廷根、柏林、海德堡等大学学习法律。曾在德国、瑞士和英国任法律教师,1908年担任剑桥大学休厄尔国际法讲座教授。是《国际公法刊物》的主编。实证主义观点分析国际法而著称。在其代表作《国际法》中,他把大陆法学界的学说和英国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结合起来,分析了当时的国际情况,以大量的资料和国际惯例,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国际法学说,作了系统全面的论述。认为,国际法是一种绝对的法律,而不是一种自然法,也不仅是一种外交惯例。坚持只有国际惯例和条约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是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协定规则的名称”。论述了国际法的法律形式,国际法成立的要件、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等问题;阐述了国际法的准则、国家主权等理论。建立了在各国的专门协定和惯例(而不是传统的理论)的基础上的国际法理论。此外,他还研究了德国刑法和刑事责任。主要著作还有:《国际法的前途》(1911)、《陆地战争》 (1912,与艾德门合著)、《巴拿马运河的冲突》(1913)、《约翰·韦斯特莱克论文集》(1914)、《国际法与外交》(1917)和《国际联盟及其问题》(191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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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6:42